劳务派遣及有关国家立法介绍
(一)劳务派遣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功能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再通过和接受 劳务派遣的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向该单位输送劳动者的一种用工方式。其中,被派遣劳 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与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之间是有偿使用关系;劳务派 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 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简 称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制度起源于美国,发展于欧洲、日本。我国的劳务派遣产生在建立劳动力市场 机制的实践过程中,其发展速度相当迅速。与其他劳务经济形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两大特 征:其一是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二者之间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这一特征使得 劳务派遣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相区别;其二是劳务派遣单位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 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作为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劳务派遣的功能主要体现为:“三方结合”与“四位一 体”,即劳动者、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三方紧密结合,把“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 依法维权”四位一体地紧密联系在一起。
(二)产生与发展 世界范围的劳务派遣最初起源于20 世纪40 年代的美国,20 世纪70 年代逐渐盛行。据 美国职业雇主组织全国联合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Employer Organizations,简称NAPEO)的最新调查:自 1993 年至今,全美约有 700 家职业雇主组织 在50 个州开展各种业务,派遣劳工人数从160 万增至大约200—300 万。职业雇主组织行业 年创造的总收入约为510 亿美元。目前世界范围内劳务派遣机构共有三种类型组织形式: 一是临时工作派遣机构。这类机构最早于1949 年出现在美国。主要运作模式有两种:其 一是企业代理,其二是无期限合同。对于临时工作派遣适用的主要工种的限定各国均不一样。 如:德国、荷兰等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开展此类劳务派遣的部门,如有虐待等危险的行业、建 筑业等;日本则用列举的方法明确规定允许适用劳务派遣的行业;法国和比利时的法律不允 许派遣行为,但可以允许替代暂时不在的工人。目前,临时工作派遣公司共有十大跨国集团, 如 MANPOWER(人力集团)。负责临时工作派遣的国际机构是“临时工作机构国际联盟(简称 CIETT)”。 二是合同劳务派遣机构。这类机构主要是按合同提供产品劳务的传统企业。它的主要任 务是在特定时间完成专项工作任务。它与临时工作派遣机构的主要区别是:这类派遣公司要 负责提供工具、材料及工作指导和监督。目前,这类劳务派遣主要存在于一些国家的技术含 量较低的领域,如法国、印度等国的建筑业,美国和智利及芬兰的森林业,还有其他国家的 矿山和石油业也多采用此种用工形式。 三是职员租赁机构。1983 年美国出现首家职员租赁机构,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小企业。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劳务派遣作为新生事物进入中国并迅速发展起来。其中,福建省 自2003 年9 月成立第一家福建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至今,已经初步形成由近百家劳务派 遣公司构建的劳务派遣组织网络,派遣就业人数突破10 万,受到广大用工单位以及劳务派遣 人员的欢迎{1}。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已经从政策理论层面充分进入国家立法机关视野, 直至出台《劳动合同法》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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