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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务派遣存在的主要问题

来源:www.jnmzy.com   发布时间:2014-12-17

我国劳务派遣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所形成的失业和灵活就业方式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给劳务派遣市场提供了发展空间。但是在劳务派遣的运行过程中确实存在需要完善的几个问题:

1.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过于简单、组织形式混乱,承担责任能力差。目前,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参差不齐。从正规的有限公司到个体组织.相当多的劳务派遣单位资金少,承担责任的能力差。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仅对注册资本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给予特别规定。

2.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混业经营情况严重。从调查的情况看,很少有纯粹的劳务派遣组织,大多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业务。

3.在一定范围内较普遍地存在同工不同酬问题。在大量使用派遣员工的行业或企业,派遣员工的工资普遍只有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的1/3—1/2。用工单位各项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使得“同工同酬”理论遭遇到现实尴尬。这种局面对被派遣劳动者队伍的稳定性和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并且导致派遣员工队伍不稳定,人员流动频繁,不利于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4.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责任,造成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维权困难等问题。劳务派遣制度实现了雇佣劳动与使用劳动相分离,在劳动者、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形成了三方法律关系,给推诿法律责任带来了可能的空间,极易产生雇主责任不明问题。尤其是发生因工伤致残致死事故与纠纷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维护。

5.工会保障问题。《劳动合同法》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工作性质、工作期限、工作场所等因素的影响,被派遣员工之间很难相互熟悉并形成凝聚力,很难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自发参加组织工会,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劳务派遣缺乏稳定性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因此,用工单位不愿在较短的合同期付出培训成本,这种做法不利于派遣员工生产技能和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对劳动力市场稳定具有负面影响。

7.劳务派遣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政策缺位造成劳务派遣业缺乏规范与保障。与国外相比,我国有关劳务派遣的管理制度还极不成熟。主要表现为:其一,关于劳务派遣的立法层次不全面,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单独立法,仅在相关立法的个别章节对劳务派遣做出规定;其二,在有关劳务派遣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缺位的情况下,地方规章,社会保障政策及人才租赁政策等相关管理制度也没有跟上。现有的地方规章、政策,普遍存在调整对象范围过窄、调整内容不全面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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